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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有关联缴税须独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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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最近,广东省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屡屡接到类似咨询来电。
  12366坐席员解释道,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所取得的价款和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市场公允价进行收款或支付的核算处理,但有的企业因不懂操作而遭受税收处罚。
  坐席员进一步举例说明,广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日前检查发现,某工程公司与某房产集团公司互为关联企业,当开发商就一项全部完工并已办理工程决算的工程项目向工程建筑方支付工程款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及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建筑方仅以实际收到的工程款申报纳税,从而导致收入失实,最终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并处以罚款。
  坐席员提醒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文章录入:ydjian    责任编辑:yd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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