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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设备制造业获进口税收先征后退优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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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出台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支持我国数控设备产业的自主创新。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通知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通用设备第十类前三款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在2008年11月1日前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据了解,数控设备是国家制造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高档数控机床基本依赖进口,数控系统与功能部件发展更为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制造业升级换代。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次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将大力提升数控设备制造业企业的研发制造能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8.04.18   厉征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 精密 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2号

文章录入:zhonglin911    责任编辑:zhonglin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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