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频道 >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鹰潭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收藏本站 | 设置主页  
首    页
用户直通车
政务公开栏
税收资讯榜
办税服务厅
税收法规库
文献资料室
专题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办税服务厅 >> 政策解读 >> 文章正文


化肥类产品将加征100%特别出口关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8
【字体: 关闭

     中国税务报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作出决定,在2008年4月20日~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基础上,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共有32个税号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产品在此次加征特别关税之列。此次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我国化肥出口税率将为100%~135%不等。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8.04.23   厉征 

    相关文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15号

文章录入:zhonglin911    责任编辑:zhonglin911 

【字体: 关闭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相关链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六)

  • 老字号创新发展将获财政资金扶持

  • 房地产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预缴所得税

  • 数控设备制造业获进口税收先征后退优惠

  • Copyright © 200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399号   电话:0791-620204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维护   技术支持: 江西世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