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频道 >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鹰潭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收藏本站 | 设置主页  
首    页
用户直通车
政务公开栏
税收资讯榜
办税服务厅
税收法规库
文献资料室
专题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办税服务厅 >> 办税指南 >> 文章正文


文书签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4
【字体: 关闭

    一、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可委托同住的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
    二、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收件人签收。有代理人的,也可委托代理人签收。
    三、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异议,应当自觉履行受送达的税务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咨询电话:0791-6203261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文章录入:ydjian    责任编辑:ydjian 

【字体: 关闭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链接】:

  • 税务代理

  • 复议诉讼

  • 纳税检查

  • 发票管理

  • Copyright © 200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399号   电话:0791-620204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维护   技术支持: 江西世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