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频道 >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鹰潭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收藏本站 | 设置主页  
首    页
用户直通车
政务公开栏
税收资讯榜
办税服务厅
税收法规库
文献资料室
专题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税收法规库 >> 省局发文 >> 文章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47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字体: 关闭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工作。此次取消和调整的普通发票行政审批项目数量较多,原来4类8项普通发票行政许可有5项发生了变化;内容变动较大,既有改为日常管理的事项,也有调整为禁止或强制行为的项目。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宣传,尽快将办税服务厅、公共场所、网络媒体、宣传材料等中涉及到此次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内容做相应调整,让纳税人了解这些变化,同时,对改为禁止项目不再受理的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
    二、变更相关操作规程。《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试行)》(赣国税发〔2006〕226号)“1.3.2.2普通发票的发售管理” 中“发票领购资格及票种核定”部分,在“1、申请”环节,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时须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此文件下发后,纳税人不需再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纳税人申请领购的发票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FP017)中注明;“4、审批”环节取消,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改在“3、调查”环节完成。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74号)中关于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等相关规定失效,以此文为准。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文章录入:ydjian    责任编辑:ydjian 

【字体: 关闭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相关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节选)

  • Copyright © 200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399号   电话:0791-620204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维护   技术支持: 江西世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