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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的视角浅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
作者:吉勤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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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途径。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体现的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认识的深化,顺应了时代要求,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要实现“三个转变”: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一、总体思路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使税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具体要求
    (一)研究出台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可自动对经济波动产生熨平的作用。同时,国家还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制定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减弱经济的波动程度。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要加大对重点节能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大江大湖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抓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水利、林业、草原建设,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1.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比如: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兔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2.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做如下改进: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帆才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3.开征环境保护税。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答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环境保护税是一种专用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境保护税税法中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目且使缴纳了环境保护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4.改革资源税制度。适时开征燃油税,实行从价计征,促进资源节约。积极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究出台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推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二)落实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要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1月1日的顺利实施。努力使实施条例完备具体、内容规范、严谨细致、便于执行,体现政策的可操作性。根据以上原则,实施条例主要细化了如下企业所得缴纳内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等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以及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特别纳税调整的具体办法和条件,以及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具体办法等。
    2.落实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措施:政府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知识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或允许对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扣除,甚至还可以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做法,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支出在税前列支,加大激励力度;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该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应补税并加收利息;推行快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完善亏损结转办法。对科技投入亏损可以允许一定期限的前转,即退还一部分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款;对“中试”产品免税。一项技术创新通常要经过课题立项和实验室研究、开发研究(即中间试验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3个阶段。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中试”阶段,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常常是企业界和科技界都不愿涉足的“无人区域”,需要政府进行协调,如直接资助建立“中试”基地等。在税收政策上,对“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也能起到一定的鼓励和支持作用;对科技成果转让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科技成果使用实行税收优惠,采用如对新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允许当年税前列支、对科研单位和企业购进先进生产设备允许其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等。
    3.落实对投资和再投资的税收鼓励政策:对在西部地区并且又是生产中所短缺的资源开发,诸如原油、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等资源开发以及农牧业等的投资,给予应有的税收鼓励;以项目优先取代地域性倾斜的政策;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投资税收优惠形式,可参考国外的税收信贷(即延期纳税)、税收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形式。凡经财税机关会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和单位,允许其建立科技准备金,以便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的需要。
    4.鼓励对人力资源的培育和开发。鼓励民间办学的税收政策。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所得予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予其按实际捐赠额在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前列支,而不必设置允许税前列支的最高捐赠限额;鼓励企业对在职职工培训的税收政策。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适当提高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用的计提标准;通过对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低税负优惠,直接鼓励知识创新。
    (三)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1.积极扶持出口加工园区建设,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要统筹安排对内对外经济工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创新对外开放工作思路,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要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坚持以质取胜,增强应对国际市场波动的能力。
    2.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多边经贸合作。落实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和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积极争取退税计划,全面实行“阳光退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及时办理免抵调库。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一是遵循“规范、实效、简化、统一”的原则,逐步缩小退税率差异,体现公平待遇;尽可能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减轻企业筹集困难;兼顾手续简便和监控严密,提高征纳效率;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有利于退税政策的持久执行。二是按照全社会的增值税平均实际负担率,结合对某些差异的微调,确定一个退税率,定期公布执行,基本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使企业消除顾虑,放手经营。三是为了做到退税的横向公平,建议将现行出口分别外贸与生产企业按照进价与销价(FOB)计算增值税改为一律按照进项金额计算增值税。四是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和统一退税计算方法,建议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归集于“不宜抵扣率”之中(不宜抵扣率等于法定税率减出口退税率)。五是用税法约束出口退税时间。可以考虑在申请单位办齐出口退税手续后2个月退还税款,逾期由税务机关承诺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补偿。六是建立职责明确、审核有序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由日常征管机关负责审定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金;出口退税必须在对企业的进项税金总额、出口收汇等凭征和应征税款额的严密审查以后进行。
    3.全面清理、归并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由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转向产业与区域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在优惠方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将现行以直接优惠为主方式改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方式相结合的多种优惠方式;逐步理顺流转税的特殊规定,统一进出口税收政策。
     (四)大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重要和不可替代的。国家创新体系是由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其骨干部分是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高技术企业为主)、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功能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应用。中国企业科技投入所占比例不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弱,整个国家的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效率不高。要发展中国的知识经济,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也努力实现知识化,必须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经济学家们预言,以知识为基础,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扩散(分配)及应用(消费)的知识经济将在21世纪占据主导地位。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创新能力,包括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决定一国国际竞争力最关键的因素。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大对重大研发项目的投入与支持力度。做好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大对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稳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级研究基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切入点,推动开展区域科技创新试点。大力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开展创业风险投资试点,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换。健全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落实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支持信息、生物、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等产业发展,支持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换,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吉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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