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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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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在增值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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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因此用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适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文章录入:zhonglin911    责任编辑:zhonglin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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