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公众参与 税收资讯 用户直通车 文献资料 专题专栏
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纳税咨询库 >> 流转税咨询 >> 文章正文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购进原材料组装成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其取得原材料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字体: 关闭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因此,该纳税人购进材料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所取得的进项发票则不可抵扣,如已抵扣的要作进项转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文章录入:zhonglin911    责任编辑:zhonglin911 

【字体: 关闭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相关链接】:

  • 请问加油站自用车辆加油是否应在销售数量中扣除?

  • 请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中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具体范…

  • 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提供的按揭服务及代收保险费缴纳增值税还是营…

  • 销售海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Copyright © 200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399号   电话:0791-620204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维护   技术支持: 江西世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