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34号】规定: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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