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对蛋类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注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该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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