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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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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中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具体范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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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对此予以了明确,即《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文章录入:zhonglin911    责任编辑:zhonglin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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