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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