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卫群
1952年5月,H·叙恩费尔德在美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从事设备租赁的独立企业,从此揭开了租赁业发展的序幕。随着租赁业的迅速发展,租赁在西方国家总资本投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租赁业已成为各国的重要产业,被列为新兴产业而受到高度重视,其中税收政策成为重要的扶持手段。
我国的租赁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跟美国等国家相比还很落后。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2003年,全球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38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中国的租赁额却只有22亿美元。从租赁业市场渗透率(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来看,美国为31.1%,加拿大20.2%,英国15.3%,德国9.8%,日本9.3%,而我国只有1%,租赁业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
一、各国促进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措施
为了促进租赁行业的发展,不少国家有针对性的、分阶段实施税收激励措施,降低租赁成本,有效解决了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一)采取投资抵免制度。在融资租赁发展的初期,为鼓励投资刺激经济,不少国家采取了对出租人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简称投资抵税。如美国1962年《投资税收抵免制度》规定:投资者在资本设备投资的当年,可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投资金额一定百分比的税收,以鼓励投资:①折旧年限低于3年的设备减免设备总值2%的税收;②折旧年限为3~5年的设备减免设备总值5%的税收;③折旧年限5年以上的设备减免设备总值10%的税收。
(二)直接的投资减税,允许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英国1970年“第一年投资减税”规定,对当年购置的设备或厂房投资,可按25%逐年减记资产账面价值,以达到减税的目的;从1972年起更是将这种减税提高到100%;1986年3月31日又改由25%的减值减税取代。日本为支持中小企业获得目标设备和促进目标行业的投资,专门建立了特殊的租赁税收减免计划。1984年规定通过租赁引进计算机或机械电子设备的中小企业在租期的第一年可获得其整个租金4.2%的税收减免;1987年规定有权获得该计划支持的公司租赁了指定的机械设备,承租人有权获得其整个租金4.2%的税收减免;1995年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出版业、软件业和信息系统业的公司,所租赁的机械或设备总租金的4.2%给予税收减免;1998年规定中小企业在指定期限内租用指定设备和机械时有权获得总租金4.2%的企业税减免。
(三)运用加速折旧。很多国家对出租人融资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制度。美国1942年税法规定了各种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1962年实行新的加速折旧办法,比1942年的规定缩短了30%~40%;1971年又规定在1962年的基础上波动20%;1981年税法又缩短了折旧年限,特别是融资租赁的期限比法定折旧年限短10%~25%,并允许在租期内足额折旧。日本也规定融资租赁设备可以缩短法定折旧年限30%~40%。俄罗斯允许租赁资产适用加速折旧,为一般折旧率的3倍。
(四)允许税前扣除。有一些国家允许承租人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费用在税前扣除。如美国规定:采用“真正的租赁”的承租人,可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一种费用在应纳税利润中扣除。俄罗斯也规定承租人可以将其支付的租金列为开支,如果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列入了租赁资产,实际租金支付额超过了税收账务处理时提取的折旧额,超过部分仍可作为费用继续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对这些国家的租赁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大量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涉足租赁业,租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当然,很多发达国家由于工业化进程已经饱和,现阶段基本取消了对租赁业的税收优惠。但是在租赁业起步和发展壮大的过程中税收发挥了相当重要的扶持作用。而我国目前工业化程度还远没有到位,中小企业筹资难、融资渠道非常狭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有效投资,税收政策的分阶段扶持还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在租赁行业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力度的优惠扶持。
二、我国现行租赁业税收政策
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对租赁业的财税政策几经变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1992):在租赁进入我国的最初几年,并没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出台,直到1985年,财政部才出台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为当时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二阶段(1993-1995):为了在财务上与国际接轨,我国在1993年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但在这次改革中,忽略了租赁业发展初期需要扶持的因素,否定了加速折旧和税前还租的政策,使得租赁业开始走下坡路,租赁业务萎缩。1995年4月,出台了《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虽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的范畴,但也从此定下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双重税收标准。
第三阶段(1996-2000):1996年下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允许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时可以加速折旧,这是我国租赁税收政策的一大突破,但并没有完全解决租赁的税收问题。
第四阶段(2001-现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对租赁的鼓励政策,法律、监管和会计准则都在不断完善,税收环境也有所改观。在2003年1月15日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解决了所有制不同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统一问题。
三、完善我国税收政策,鼓励租赁业的发展与壮大
与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相比,现有的财税政策仍然存在着缺陷与不足,难以满足我国租赁业发展的现实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租赁业的流转税政策
1. 允许所有融资租赁业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下发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这一政策不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影响融资租赁规模的扩大,而且可操作性差,不能够适应租赁经营方式的变化,会造成整个融资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流转税政策不一致,导致企业实行税收筹划而扭曲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利于税制的规范。因此建议对融资租赁业务,不考虑其主体资格和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在货物租赁期内,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缩小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的营业税负差异。从2003年起,所有内外资企业的融资性租赁以租赁收入扣除融资成本为基数,税率5%;经营性租赁,则按全部租金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在目前出租人购买的设备不能抵扣增值税的状况下,经营性租赁所收取的租金还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实际上承担了一种规模更大、金额更大的重复征税。因此应缩小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流转税负担差异。完善经营租赁的营业税政策,降低经营租赁行为的流转税税负,调整经营租赁行为营业税税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允许扣除相关成本,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租期时间来定。租期在一年内的设备的短期出租收入仍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租期一年以上的设备经营租赁,以租金收入扣除租期内的设备折旧和融资成本后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5%税率征税。
3.尽快明确出售回租业务的税收政策。出售回租业务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的最便捷方式,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性租赁业务中的资产出售实际上是一种融资交易,所以国外该类租赁资产出售环节一般不被视为实质性的销售而征收流转税。而在我国,回租业务实质上是作两笔业务处理,设备出售由承租方缴纳增值税,回租由出租人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不动产出售则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但回租时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建议对回租业务参照国外的做法,对承租人出售行为不征收相关流转税,在租赁合同结束时,按资产处置时的实际交易价值为基数征收营业税,或对高出账面价值部分征收增值税。对出售回租形成的短期出租服务的出售环节可按旧货处置征收增值税。
(二)充分运用所得税政策鼓励租赁业的发展
1.允许租赁购置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购买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在当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却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或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影响了租赁业务功能的发挥和租赁业的发展。因此应按照“谁资本化谁适用”的原则,明确租赁购置与其他购置方法享有同等的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
2. 完善折旧制度。目前我国对企业实行的设备折旧政策,主要是按设备的使用年限采取直线折旧法,通常为10年,企业要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必须视同企业自有资产,其所计提的折旧要求在法定的使用年限内完成。但如果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并没有得到租赁设备,在法定年限内计提折旧,则其投资于租赁设备价值的全部资金得不到完全补偿。但如果其在租赁期内提取折旧,则有违规定,所以我国税法有关租赁设备的折旧期限的规定不够合理。建议扩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都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办法,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采用不同程度的加速折旧措施,对高、精、尖等高新技术设备大幅缩短法定折旧年限,对一般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
3.可考虑融资租赁费用适当税前扣除。目前我国对于融资租赁的承租方支付的租赁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是通过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为鼓励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设备,在折旧制度未改变之前,对于租赁年限短于法定折旧年限的融资租赁设备,允许承租方的租赁费在所得税前给予一定比例扣除。
(三)统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目前我国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不完全一致。营业税法采用形式主义界定,所得税法则采用实质主义界定。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因此,建议统一按所得税法标准定义融资租赁。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陈亚雯《新古典投资理论与模型》 ,《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12期。
2. 杨叶飞、陈亮 《关于加快租赁业发展的思考》,《商业研究》2003年第2期。
3. 山东省国税局课题组 《从西方国家税收政策看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取向》,《山东税务纵横》2002年第12期。
4. 周英章、金戈 《国外金融租赁政策扶持与启示》,《金融与经济》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