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剑 林美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7]92号下发了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逐一解答如下。
问:为什么要调整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改组、改制的推进,现行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而且现行政策本身以及征管方面也暴露出“五不”问题:一是税收政策不公平;二是政策支持面不宽;三是政策设计不合理;四是税收征管措施不完善;五是税收优惠效果不理想。由于这些原因,国家有必要对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问: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有哪些特点和意义?
答:新的优惠政策的特点及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二是扩大了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 三是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四是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这将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也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问:在2007年7月1日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在2007年7月1日实施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对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幅度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新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规定了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的限额。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问:可否跨年度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答:新政策规定只能在当年已交税款中进行退税或减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问:对享受优惠政策单位的应税业务收入有何界定?
答:新政策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税收入范围。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问: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发生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已享受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可否适用增值税退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问: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两项:
一是安置残疾人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是对单位按照新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问: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在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有三项:一是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问: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有哪些条件要求?
答: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
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江西省适用何种最低月工资标准?
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府发[2006]28号)规定的各类区域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增值税退税额,文件中未明确的新设区域适用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由设区市国税局在本设区市内按从高原则确定。以后如有调整,按省政府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问:哪些部门负责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
答: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税务机关三个认定部门负责。
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之外的其他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定。
认定部门应及时将《认定意见书》发放给申请的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凭上述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书》办理减免退税事宜。如发现《认定意见书》与实际情况有误的,应暂缓办理减免退税事宜,向认定部门提出重新认定要求。
问:认定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时,能否适当收费?
答: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安置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问:如何办理减免税申请?
答: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认定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残疾人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问:退税、减免税审批有什么规定?
答: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问:如何计算增值税退税额?
答: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省政府确定的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如计算结果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限额,则以3.5万元为限额。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在申报缴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同时,提交办理当月应退增值税的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于当月底之前办妥退税事项。在办理7月份税款退税时,如7月份已交税款不足退还,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不得从其6月份已交税款中退付。
问:如果认定部门不能及时出具《认定意见书》,国税部门有什么过渡办法?
答:由于政策规定从7月1日起按月办理增值税退税的时间紧,任务重。如民政等认定部门的《认定意见书》不能在办理退税之前发给残疾人安置单位作为申请退税的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暂按以下过渡办法处理:对已经省民政厅和省国税局审批享受税收优惠的现有福利企业,在核实企业安置残疾人人数和比例符合条件时,即可按新政策办理退税;对7月1日后新增的安置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和地税局核实安置单位符合条件后,可按新政策办理退税。
问: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与办理退税或减税有什么关系?
答: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或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问:国税机关对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是如何计算的?
答:为便于实际操作,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在没有新规定前,分别按每月的第一天和最后一天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的平均数计算,即每月1日和30日(或29日)安置残疾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的总和除以2的平均数。
问:江西省国税机关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这项优惠政策?
答:江西省国税系统由县(市、区)国税机关具体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管理台账的建立与管理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增值税退税额的审批等工作由税政管理部门负责。
问: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有什么监督管理措施?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一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要进行资格认定;二是要分户建立纳税人台账加强日常管理;三是要按月计算安置人数和比例;四是要建立年审制度。
如果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一证多用虚构优惠条件、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的,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作者单位:江西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