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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政福利企业生产五金配件,前几年生意红红火火,先后安置残疾职工42名,占全部生产工人的56%,并按规定为每位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长年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优惠。今年来,该企业实施计件工资改革,本想通过激励残疾职工多劳多得以提高生产率,不料市场风云突变,政策影响上游企业导致订单锐减产量销量均大幅下降,不少残疾职工得到的工资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0月份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05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9.84万元,发放残疾职工计件工资仅3.22万元,其中有25名残疾职工由于多次停工停产没有完成工作量,其计件工资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570元。
据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是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就该企业具体情况分析,企业所在地省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570×12×6=41040元,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最高限额,只能按3.5万元来计算。实际安置残疾职工42名,该企业每月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3.5×42÷12=12.25万元。二是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也就是说,该企业10月份申报缴纳的增值税9.84万元,可在本月全额申请退还,不足部分2.41万元,要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还有余额,可就余额部分申请退还,要是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业内人士指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是有条件限定的。文第五条明确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该企业属于老民政福利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安置残疾人实际上岗方面,肯定比较到位。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要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该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42名,占全部生产工人的56%,这方面也没有问题。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该企业在这方面的保障还是比较健全。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是该企业10月份发放残疾职工计件工资3.22万元,却有25名残疾职工的计件工资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570元,从而影响该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优惠。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一般的老福利企业不会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同时,根据文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认定的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假如不考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该企业扣除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5名残疾职工后,还有17名残疾职工符合条件,占生产工人的22.67%,虽然低于25%,不能享受增值优惠政策,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是这样的假设并不成立,因为它不能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许可。
据了解,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今年元旦起正式施行,其第五十五条有明确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该企业支付给25名残疾职工的计件工资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570元,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不仅不能享受税收政策优惠,还将受到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惩罚。即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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