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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获准从事黄金期货交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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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近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我国符合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黄金现货交易资格及自身具备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

  通知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此外,通知还指出,参与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商业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

  有关人士表示,商业银行获准参与国内黄金期货交易,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开始正式获准进入境内期货业务,这不仅有利于逐步完善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品种,提高我国银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而且有利于我国金融业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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