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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住宅销售,承受人应全额征收契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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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就房屋买卖而言,其契税一般应按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在具体的税收政策操作中,应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限,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规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并在规定范围内从严掌握。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规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条件,同时表示,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因此,在住宅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应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正确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并依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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