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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为烟草公司,主要是经营卷烟购销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如下废旧物品收入,分别应如何纳税? 1、废旧烟箱收入 2、废旧报纸收入 3、废旧低值易耗品收入(如:废旧的桌椅板凳,破烂等)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贵公司销售废旧烟箱、废旧报纸、破烂等不能进入二次流通,不再具有部分或全部使用价值,那么不属于旧货,不符合上述旧货的概念,不能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减半征收增值税,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销售废旧物资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应按规定缴纳卖价/1.17*17%的增值税;如果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要根据适用的征收率缴纳卖价/1.06*6%的增值税。 贵公司销售废旧低值易耗品(如:废旧的桌椅板凳)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属于能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且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则不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那么要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依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不能进入二次流通,不再具有部分或全部使用价值,那么不属于旧货,而属于废旧物资,要根据本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判断是按适用税率还是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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