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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烟草公司实行的是效益工资。该公司2007年度应当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为230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2100万元。对2007年度的工资费用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2007年度应当按实际发放的2100万元予以税前扣除,但对于2007年度应当提取的效益工资超过当年实际发放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依据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0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2300万元予以税前扣除。其理由是: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086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明确宣布废止。所以,按实际发放数扣除以及应当提取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在以后实际发放时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其次,(国税发[1998]第086号)文出台之前,执行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9号)规定,即“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对应当发放的工资只要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应当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该公司2007年度应当按核定的效益工资总额予以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对该公司2007年度应当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为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对效益工资节余的部分,不论是否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对 2008年后,即便是该公司从“应付职工薪酬”中实际支付的2007年度节余的效益工资,也不得在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26号)规定:“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工资已经实际发放;二是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超过效益工资核定的额度,超过核定额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并且工资的扣除应当是就一个纳税年度而言,所以,节余的工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补扣。 该文件还规定:“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 号)出台的时间为2006年4月30日;国税发[1998]第086号文件出台的时间为1998年6月1日。所以,对1998年6月1日以前应当执行财税字[1994]第009号文件的规定:按应当发放的效益工资总额予以税前扣除;1998年6月1日-2006年4月30日应当执行国税发[1998]第08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据实扣除,应当提取的效益工资超过当年实际发放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006年4月30日-2006年7月1日应当执行财税字[1994]第009号文件的规定:按应当发放的效益工资总额予以税前扣除;2006年7月1日以后应当执行财税[2006]12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该公司2007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超过核定的效益工资额,应当对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税前扣除,对节余的效益工资不得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再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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