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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提供收汇核销单期限延长至210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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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从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
  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核销日期也由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调整为210天。通知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也一并调整为210天。代理出口企业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也由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调整为21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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