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1年
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会议通过了宪法大纲、劳动法、土地法及经济政策重要决议,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宪法大纲规定:“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所得税。”
11月2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并作出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
11月,全苏大会通过《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件》。
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税收的种类分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种。
1932年
1月13日,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在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完纳国家税收的条件下,允许私人资本在根据地内自由投资经营。
6月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江西省苏5月1日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与经济问题》等决议案。规定对农业税、商业税、工业税的征收,须遵照中央的税则执行,严禁各地违反税则抽税捐税和扣留税款。
7月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出《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训令,提出为充分筹备战争经费,决定提高营业税税率,重新确定土地税税率。
7月13日,临时中央政府发布第7号命令:《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同时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税征收细则》等。
8月16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布《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规定凡各项商业自己开设店铺或寄居别店营业者,一律照中央政府修正税则缴纳商业所得税。同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又发出《关于统一税收问题》的训令。
8月26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商业税减税的第20号命令,规定对某些进出口日用品和军需品实行减半征收营业税。
9月13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关于目前各级财政部的中心工作》的训令,提出建立和整顿税收制度等工作。
10月13日,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战争紧急动员令》,命令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征收土地税、商业税、房租等,开发财源。
11月22日,中央人民委员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库暂行条例》,规定国家的税收及所有的现金收入,都应当缴纳给国库的支金库、分金库。
12月5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关于商业税与店租之征收事宜》的第21号训令。
1933年
1月24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建立国库后各级财政部当前工作》的训令,指示各级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经常清查下级账目,消灭贪污、打埋伏现象。
2月26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召开三十六次常会,议决扩大营业税范围和设立边境税关等问题。
3月13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召开三十七次常会,议决如下事项:通过关税条例呈请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颁布;审查并批准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建立关税制度的训令及关税征收细则和关税处组织与工作纲要;通过修改屠宰、刨烟、酒菜馆营业税征收办法。
17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建立关税制度》训令,指示苏区15个县设立24个关税处,开征关税。
4月21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布《关税征收细则》。
同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根据省、县税务科长联席会议的意见,发出《关于整顿商业税问题》的训令。
5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印发《建立关税制度宣传纲要》。
9月18日 ,临时中央政府批准颁布《农业税暂行税则》。
9月27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布《土地税征收细则》。
12月12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了财税组织机构。
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
1934年
1月13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第7号布告,为统一财政收据,防止舞弊,对商业税、关税等各项收据的印发、使用和法定盖印机关都做了具体规定。
1月21日至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瑞金沙洲坝召开。会议通过宪法大纲、经济建设、苏维埃建设等决议。毛泽东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在会上作了报告,对苏维埃的经济、财政、税收政策和工作等进行了阐述。
7月22日,中共中央、临时中央政府发出《关于在今年秋收中借谷六十万担及征收土地税的决定》。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组成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开始北上抗日。
8月1日,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税免税减税暂行条例》。
10月,中共中央决定中央红军第一方面军主力撤离中央革命根据地,突围转移。中央税务机关干部随红军主力一同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