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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粮食连续两年较大幅度增产,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税务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全面、扎实地推进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一、正确把握税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互动关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农村经济建设,谈经济就离不开税收,经济和税收是一对永恒的互动关系。税收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税收的互动关系,是税务部门自觉参与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前提。 (一)新农村建设必然带动税收的良性发展。 新农村建设主要是通过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发展从而带动税收的良性发展。2005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财政和国债支出为2975亿元,比2004年增长13.29%;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将达3397亿元,比2005年实际执行数增加422亿元,增长14.2%,高于中央财政总收入、总支出的增长水平。财政投入将带动数倍的民间投入,增加税收数额更大。另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带来农村居民的超前消费理念,极大地消耗目前产能过剩的产业,从而使我国经济整体步入一个良性发展轨道,从而保证税收的稳定增长和良性发展。 (二)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税收的支持。 首先,税收是实现“转移支付”于“三农”的主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在“三农”建设上采取“少取”措施的同时,目前已把“多予”作为了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努力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最近,各级政府已把对义务教育、合作医疗等新农村建设的投入项目列入了各级财政预算,并以高于往年的增长比例加快投资,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政府公共财政将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切实向农村建设倾斜,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及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从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等方面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而这些对“三农”的转移支付资金有70%以上则来自于税收。其次,税收是实现国家对农村“多予少取”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国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出台了取消农业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一系列的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相比,全国农民共减轻负担1265亿元。这些都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扶持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第三,税收政策是影响农村经济模式的重要因素。经济模式其实就是效率和成本筹划的产物,税收是纳税成本,针对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第四,税务部门的征管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实行集中征收之后,城市与农村的征管成了“两重天”。 二、积极落实建设新农村的战略决策。 胡锦涛同志强调,“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建设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十一五”时期是为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税务部门必须积极落实建设新农村的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推动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着眼全局,树立一盘棋观念。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包含“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全面的目标体系,也是一项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庞大系统工程。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农业、农村工作部门的事,税务部门也责无旁贷,必须积极主动地投身于新农村建设,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明确思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税收担负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重要职能。落实建设新农村的各项任务,必须有强大的财力保证,必须有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扶持,这些都需要税务部门发挥积极的作用。胡锦涛同志、温家宝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以及中央1号文件,对税收工作支持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税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三)转变观念,提高税收支农水平。 建设新农村是对我们党长期以来重视“三农”问题的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在背景、思路、目标和方式等方面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税务部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切实提高税收支农水平。要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增强国家财政支持“三农”的财力保障。注重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调动各方面的支农积极性,为新农村建设多作贡献。 三、完善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税收政策。 政府近年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大大增强了农民的增收能力,“十一五”规划建议的制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也必将进一步坚定农村居民的增收信心。要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就必须改善农村环境,降低农民的生产生活成本。为此,政府应该多管齐下。税收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在工业反哺农业的大背景下,应全面梳理国家对农业的税收政策,既要创新政策,也要充分发挥好现有税收政策的作用,更要清理不合时宜的政策规章。 (一)实施促进区域外、产业外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投资增长过高的表象是投资内部结构性的不平衡,农村发展的投资还处于饥渴状态。与较完备的城市基础设施相比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跛腿前行,远远滞后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以及提高农民受教育水平,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是短期内可以解决的,而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是可以比较容易实现的。温家宝总理在出访法国前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将实现一个重大转变,就是今后的基础设施投资将由以城市为重点转向更多地关注农村。”考虑到政府职能及财力所限,政府通过实施财税优惠政策、提供信息和各种便利,鼓励引导产业外、区域外资本进入农业和农村应该是可行之策。健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不仅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消费环境,扩大农村的生产、生活需求,提升农村产业结构,而且可以为城市资本转移提供更多的渠道,大大拓展城市相关产业的发展空间,从而有利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这也是政府加快实现城乡社会一体化的现实举措。除传统的减免税优惠外,创新税收优惠方式,通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辅之以其他政策支持(如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成本补偿、组织创新等方面给予保证),鼓励和引导区域外、产业外资本进入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力投入的不足,加快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 (二)完善扩大农民自身投资需求的税收政策。 政府除了对产业外资本进入农业、农村给予税收优惠外,对农业内部的资金、农民自身的积累用于农业发展投资更要给予鼓励优惠。“三农”问题的解决,根本立足点还是“三农”自身的发展,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对于建立“三农”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实行税收优惠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鼓励并促使生产资料供应商降低对农民的生产资料供应成本。近年政府虽然出台了许多有利于农民增收的政策,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大大削弱了政府的惠农政策效果。据河南省农调队近期的调查表明,2005年以来,仅由于成品油价格的大幅上扬,就使得农民每亩地增加种粮成本15元~20元。油价的升高又带动了化肥、运费的上升,在粮价未升的情况下,种粮农民实际上是减收了。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实行税收减免,同时辅之以严格的管理,就可以达到降低农民生产成本、增加收益的目的。 清理整顿对农民投资建房的有关税费政策。为加快城镇化建设发展步伐,应取消对农民在小城镇买房征收的契税、自建住宅的相关税收,鼓励农民连片建房,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 (三)扩大农民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努力调整投资消费关系,把增加居民消费特别是农民消费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重点,不断拓宽消费领域和改善消费环境。”税收政策在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扩大和引导农村居民消费上是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前几年搞农村电网改造,实行同网同价,既扩大了城市工业品销售市场,也提高了农村生产率,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为进一步促进扩大农村市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消费环境,不妨考虑对农村用电实行新的“同网不同价”,即通过政府财政给予电力供应商(包括农村小水电)以税收优惠或提供补贴,促使他们降低对农村市场提供的电价,进而降低农民的生产生活成本,鼓励农民扩大生产、生活消费。前几年国家统计局农调队曾经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作过一个抽样调查,发现农村电价每调低0.1元,对彩电、冰箱、洗衣机需求的刺激作用分别相当于农村人均纯收入提高370元、667元、909元。可见,消费环境的改善对刺激农村消费能力的提升发挥着重大作用。 (四)实行有利于城乡居民双向流动的税收政策。 对下岗或失地农民在城镇非农产业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目前在对农民工的就业政策上还是不自觉地存在着税收歧视。比如企业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或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有许多政策优惠,包括税收优惠,而众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也可以说是农业失业人口)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企业或就业者本人没有相关政策优惠。从公平角度出发,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应比照城市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政策优惠,给予类似的税收照顾。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城市产业部门也应该有相关政策优惠的支持。 实行鼓励区域外、产业外劳动力向农村、农业领域流动的税收政策。对城市居民(包括城市下岗职工)带着资金、技术下乡创业,到农村投资的,既可以实行减税、免税的优惠,也可以抵免其原在城镇缴纳的工商税收。农民工进城,可以解决城市某些行业的劳动力紧缺问题,改善城镇居民的年龄结构;城市居民下乡,可以给农村带来致富的信息、开放的观念,为农民带来新的就业机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新时期的“上山下乡”,这将有利于迅速缩小城乡发展差距,迅速提高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 (作者:云霄县国税局 杨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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