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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新农村建设:税收大有可为
作者:金冈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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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全国全社会的共同使命。我认为,税收和税务系统在此也应大有可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多予,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前最最关键的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就要把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入更多地转向农村。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3397亿元”、“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公共财政更多地向农业农村倾斜,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改善农业和农村这一薄弱环节,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而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几年她的稳定增长必将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少取,减轻农民负担。从2006年起,中国将全面取消农业税,比原定的五年时间提前了三年。“十五”之初,我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据统计,2001至2004年,全国共减免农业税234亿元,免征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68亿元。2005年全国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220亿元。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曾指出,取消了农业税后,还有进一步给农民减负的空间,国家将对农膜、化肥、种子、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探索税收支农的新思路。
    履职,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制订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向农村投资。采取税收减免、税前扣除等方法引导社会资本向农村转移,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要创造优质的税收政策环境、征管环境和服务环境,加强税收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知识,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要坚持依法治税,提供优质的办税服务;要加强纳税辅导,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文章录入:李秀娥    责任编辑:李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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