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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收政策和制度创新推动新农村建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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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有效手段。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背景下,应全面梳理和反思国家对农业的税收政策,以税收政策和制度的创新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

  一、实施促进区域外、产业外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税收政策

  我国农村发展的投资一直处于饥渴状态。200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入更多地转向农村,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除实施传统的减免税优惠外,还要创新税收优惠方式,通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辅之以其他政策支持(如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成本补偿、组织创新等方面给予保证),鼓励和引导区域外、产业外资本进入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第二,以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以及农业保险机构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支持的力度,特别是要鼓励县域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向“三农”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形成农村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

  二、实施增加农民收入的税收政策

  第一,实行税收优惠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并促使生产资料供应商降低对农民的生产资料供应成本。近年来政府虽然出台了许多有利于农民增收的政策,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大大削弱了惠农政策的效果。河南省农调队近期的调查表明,2005年以来,仅由于成品油价格的大幅上扬,就使得农民每亩地增加种粮成本15元~20元。油价的升高又带动了化肥、运费的上升,在粮价未升的情况下,种粮农民实际上是减收了。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实行税收减免,同时辅之以严格的管理,应该可以达到降低农民生产成本、增加收益的目的。

  第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消费环境,可考虑对农村用电实行新的“同网不同价”方法,即通过政府财政给予电力供应商(包括农村小水电)税收优惠或提供补贴,促使他们降低对农村市场提供的电价,进而降低农民的生产生活成本,鼓励农民扩大生产、生活消费。

  第三,对农村居民停止征收利息税。农民或农民家庭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单位,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安排下,其储蓄存款具有城镇居民存款和企业存款的双重属性,因而利息税的开征使农民受到了双重歧视:一方面,农民为下期生产投资,如买种子、农药、化肥等而储蓄的存款,性质上等同于城镇个体经营者和公司企业的存款。不对企业存款的利息征税,却对农民同样性质的存款利息征税,不公平地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城镇居民存款,明确规定了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利息税,而农村居民储蓄存款却享受不到免税待遇,这显然不公平。

  王海勇:国家税务总局

  金菁:拜耳(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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