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
(一)企业境外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境外所得是如何确定的?
1、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2、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三)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照境内外业务分别核算,并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其中:法定税率是指25%税率;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四)企业境、内外业务之间的盈亏是否可以相互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五)什么是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六)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抵免?
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具体办法是,先按纳税来自国内外全部所得或财产计算应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然后再扣除其国外缴纳的部分,其余额即为实际应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税收抵免一般多采取限额抵免办法,即抵免数额不得超过按照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限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七)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有哪些抵免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7]116号)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2、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3、适用税率: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以及本办法中“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25%计算。
(八)怎样确定税款抵免办法?
纳税人采用的税款抵免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采用定率抵扣或变更抵扣方法的应于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九)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如何申报?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十)境外所得如何预缴和清缴所得税?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二、涉及出口退税管理
(一)“走出去”企业涉及出口退税的货物
“走出去”企业涉及出口退税的货物包括: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企业出口的旧设备。
(二)“走出去”企业出口退税办理程序
“走出去”企业应先持相关业务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待货物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携带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批准证书等到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
(三)“走出去”企业出口未申报退税的管理办法
“走出去”企业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除能按要求提供有关出口证明的旧设备执行免税政策外,其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需予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