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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事项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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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机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均设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工作,并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二、受理范围。纳税人(单位或个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三、举报形式。举报人可采用书信、口头、电话、传真、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匿名举报均可。
     四、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二)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以上标准计发奖金。
    (三)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 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3、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4、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5、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份以上不足1 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6、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以上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2、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3、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同一案件具有适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但对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五、奖励领取: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在案件查结税款入库后6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检举奖金。经税收机关审批确认后向检举人发放领奖通知书,检举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书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
     六、案件回复: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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