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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作者:江西国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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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审批机关: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申请的条件:
  1.江西省内注册、经营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设备先进,胶版印刷,技术力量强,能够保证印刷质量;
  3.保密措施过硬,能够保证发票安全;
  4.能够按照国税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5.省级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提出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目前数量已满,如有空缺,将及时对外公布。
  (五)有效期限:3年。有效期内实行年检制,年检不合格取消定点印制资格。
  (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印刷设备、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和申请理由等。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5.企业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6.印刷机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清单和图片。
  7.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审批机关:经营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2)《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6]275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
  3.申请的条件:
  (1)纳税人已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2)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已提供担保人,跨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已提供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4.有效期限: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相同。
  5.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领购发票的名称、联次、金额版、数量,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申请理由等;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回执联),《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4)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5)对应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还应提供担保手续或保证金证明;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衔头发票)
  1.审批机关: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3.申请的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3)近两年未发现有偷骗税和发票违法行为;
  (4)特定行业及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手工发票年用量超过400本的企业。其中若需印制电脑版衔头发票,电脑普通发票年用量超过1万份。
  4.有效期限:1年。
  5.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数量等;
  (2)对特种行业、特种用途的衔头发票,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3)衔头发票票样。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审批机关: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亿元和10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许可;
  2.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万元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许可;
  3.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许可。
  (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规定,为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凡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0万元、1亿元的,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万元的,须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企业一律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发行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
  (三)申请的条件: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最高开票限额。
  1.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亿元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0万元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其他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3.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万元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应当签订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2)年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4.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万元及以下的条件:
  (1)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除外;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如其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万元的,必须在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足额缴纳了税款,或者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发生大宗货物交易并取得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
  (3)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确实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
  (4)除上述条件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当年度已实现销售收入,当年预计销售收入,此前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首次核定的除外),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及理由,申请开票机数量等;
  2.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和注册资金证明;
  3.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4.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证明资料:如企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损益表和应交增值税资料,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等;
  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或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企业,需提供货物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如物价部门的批件、货物销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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