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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第134号)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2003]1号)。 (二)办理条件 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办理时限 按照有权国税机关的规定办理。 (四)办理程序 1、总、分支机构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总机构、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 (2)总、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总、分支机构在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县(市)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总、分支机构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六)省局咨询处室:流转税处 咨询电话:0791-6211495 (七)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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