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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 (二)办理条件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三)办理时限 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2、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四)办理程序 (一)由企业总机构直接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批复给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五)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六)省局咨询处室:所得税处 咨询电话:0791-6211467 (七)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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