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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 (二)办理条件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三)办理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的程序 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有关追加投资批准文件、帐册、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六)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七)省局咨询处室:国际税务管理处 咨询电话:0791-6204153 (八)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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