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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 (二)办理条件 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 2、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 3、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 (三)办理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程序 1、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2、当地主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如符合规定向省级国家税务局提交调查意见报告; 3、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调查意见报告进行审批。 (五)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六)省局咨询处室: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咨询电话:0791-6204175 (七)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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