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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三条 (二)办理条件 因改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 (三)办理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程序 1、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2、当地主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如符合规定向省级国家税务局提交调查意见报告; 3、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调查意见报告进行审批。 (五)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六)省局咨询处室: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咨询电话:0791-6204175 (七)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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