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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税时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批
作者:江西国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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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三条
    (二)办理条件
     因改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
    (三)办理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程序
    1、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2、当地主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如符合规定向省级国家税务局提交调查意见报告;
    3、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调查意见报告进行审批。
    (五)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六)省局咨询处室: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咨询电话:0791-6204175
    (七)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文章录入:ydjian    责任编辑:yd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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