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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条件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办理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请办理程序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需要汇总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总机构、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 2、总、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国税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依照下列规定报批: 1、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2、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六)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七)省局咨询处室:流转税处 咨询电话:0791-6211495 (八)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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